咨询热线

18666276068

律师介绍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邮箱地址:13776695015@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493975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子女抚养

夫妻分居子女抚养费计算依据是什么

子女抚养是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要负担子女抚养费的。那么,夫妻分居子女抚养费计算依据是什么?南京离婚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夫妻分居子女抚养费计算依据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才要处理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分居的,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而子女抚养费计算的依据是当事人收入水平、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有哪些?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由此可见,夫妻离婚时才要处理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分居的,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而子女抚养费计算的依据是当事人收入水平、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分居时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也可参考离婚后的形式支付。以上就是南京离婚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夫妻分居子女抚养费计算依据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子女抚养问题,欢迎咨询南京离婚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1 王勇律师,南京离婚律师,专注离婚案件办理,南京离婚律师在线咨询,南京离婚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