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666276068

律师介绍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邮箱地址:13776695015@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493975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子女抚养

婚内小孩抚养权能不能公证,公证的效力有哪些

一、婚内小孩抚养权能不能公证

 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可以去公证处公证  

《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以及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 1、合同 

  2. 2、继承 

  3.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 4、财产分割 

  5. 5、招标投标、拍卖 

  6.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和犯罪记录  

  8. 8、公司章程 

  9. 9、保全证据 

  10.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3.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二、公证的效力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1.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 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1 王勇律师,南京离婚律师,专注离婚案件办理,南京离婚律师在线咨询,南京离婚律师网